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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第二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命名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设区市文明单位),是在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下,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授予的,能够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省直机关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表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一起抓,把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围绕全局,认真履职,全面完成业务工作各项任务。改革创新,举措有力,争先创优,经验突出,综合和单项工作荣获上级奖励和表彰。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及非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政、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和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和本行业前列。

    (三)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道德风尚。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践活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有成效,无政策外生育、无铺张浪费、无封建迷信、无“黄、赌、毒”行为和邪教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省市共建省会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结对济困、捐款捐物、环境保护、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与和谐精神、和谐理念的培育,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活跃。坚持科学理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建设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增强创新意识。工青妇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围绕中心开展建功立业等活动。广泛开展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参与省直机关和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为群众多做好事实事。

    (五)内部管理严格,单位文明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以“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为主题的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纪律严格,奖罚分明;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平安建设”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机关办公楼院整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服务性行业重视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七条  凡是符合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第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中直和省外在榕单位,以及省国资委所属在榕的单位,具备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资格的,按照下达名额等要求,提出申请,经厅局党组(党委)同意后,由厅局文明办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

    (二)资格审查。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考评由届中复查和总评构成。届中复查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由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考评。

    (四)逐级推荐。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候选对象,由省直厅局按照下达的要求及名额推荐。省直各单位文明办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

    (五)审核公示。候选对象须送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交省直纪检监察、计生、综治、效能、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审查后的候选名单要通过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省直机关文明办将候选对象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干部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统一按不突破工作人员一个月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的80%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本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评选国家、省部级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省部级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评选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应从连续两届(含本届)以上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所在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厅局文明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省直机关,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厅局文明办要在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届中复查,并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直机关文明办对届中复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采取通报、讲评等形式,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鼓励单位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复查。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直机关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办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被撤销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省直机关文明办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分级管理。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受申报的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有关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有关人员培训重点对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获文明单位称号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牌匾规格为长75cm、宽55cm

    第十九条  省直各文明办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暗访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厅局通报,并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厅局单位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创建活动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厅局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时间:2012-04-0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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