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集团简介
首页 > 集团动态 > 集团新闻
 
【清风物商】(27)在项目收购中国企人员的失职行为

一、理论学习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部分罪名解析: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如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廉洁文化

1.png

1.拒礼为开廉洁风

北宋包拯再三吩咐家人不准收礼,有一人前来送礼,包拯面对厚礼不为所动,并挥毫回诗一首:“铁面无私丹心忠,做官最忌念叨功。操劳本是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字里行间正气充盈,刚正不阿溢于言表。有铁面无私的境界,有视操劳为分内之事的识见,人生之路方能行稳致远。

2.要留清白在人间   

“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骨碎身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明朝于谦《石灰吟》一诗借物咏志,表达了高尚的道德追求。于谦在兵部侍郎任上,他率兵抗敌、收复失地,深受朝廷信任,欲加于谦少保衔、总督军务,被他以“当前军务繁重,实不能以功邀赏”而谢绝;朝廷见于谦的住宅简陋,又特意将一座漂亮的住宅赐给他,仍被他以“当前正是国家多难之秋,为臣的岂能自图安逸”为由拒绝。于谦身居高位、手握重权,但却不贪不占,不图个人享乐,其清风凛然令人敬之、仰之。

三、案例剖析

甲,A省属国有企业B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B公司启动收购C省私营D公司六个煤矿项目。煤矿所在地区政府同意B公司作为六个煤矿整合主体,由该政府向C省相关部门上报整合方案。提交方案期间,因高速公路修建等原因,该地区城市规划调整,其中所涉三个煤矿面临关停,六矿整合方案可能无法实施。B公司对上述情况有所了解,在未充分进行前期考察、评估论证情况下,甲认为,收购时机稍纵即逝,虽然尽职调查未详尽开展以及该煤矿项目存在不确定性,但煤炭市场向好,利润可观,同时地方政府表示工作可以协调,风险可控。后甲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收购D公司煤矿项目,并上报A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2013年3月,A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同意B公司投资6.3亿元。B公司在前期考察时了解到,D公司六个煤矿在采煤方法、设备老化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人建议收购后需进行技术改造,因此存在一定成本。对此,甲未引起重视,认为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具体经营中解决,足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煤炭市场向好,需抓紧赶进度营收。2013年9月,甲主持召开B公司会议,提议对所收购煤矿采取原有设备检修复产方案,以迅速投产。2014年1月,B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该检修复产方案。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有设备老旧,导致生产系统产能低下,成本极高。2015年4月,B公司所收购的六个煤矿因亏损严重全部停产。经鉴定,截至立案时,共造成B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

2.png

 本案中,甲长期在国有公司担任主要领导,对本公司经济实力、发展趋势,以及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都应有专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所产生的风险,但甲急于求成、急功近利。收购过程中,甲在履行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收购方案、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职责方面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章、企业制度等规定要求。决策前,甲未按客观经济规律行事,片面追求效率,未进行前期充分考察调研论证,对收购项目开采生产能力、当地产业政策、道路交通规划、投资背景等没有深入了解分析,对有关风险不予重视,急于上马。决策过程中,甲对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产能风险缺乏应有的预判和应对方案,投资决策带有明显的个人偏好。项目实施后,原有设备设施老化,产能不足,盲目推动复工复产,造成资金大量浪费。甲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其以上行为属典型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表现,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5、166、168条。

 
发布时间:2024-03-19 18:20
 
 
Copyright © 2020 福建省物资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州迅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闽ICP备11025190号    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闽ICP备15023218号